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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宅商用:强化管理监督是关键
新闻来源:芜房网综合 时间:2007-12-28 15:31:55 点击[0] 评论[0] [发表评论]

    据《佛山日报》报道,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和出具相关证明,民宅商用将不能办理工商登记。市有关部门表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通知要求,我市将进一步加强经营场所管理,民宅商用需征得社区同意。

  这条消息表明,民宅可以作为商业用途,但不是无条件的。这事实上为不久前民宅能否商用的激烈争论,作出了确切回答。国家工商总局规定,只要具备条件的住宅可以登记商用,同时,对业主同意等方面作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只要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不同意,企业就无法办理各类经营证照。

  房屋的所有权是公民基本财产权利的重要内容,国家尊重和保护包括这一权利在内的各种合法的私有财产。管理者承认民宅所有权人在使用时的自由,是对公民私有财产权利的深刻理解和尊重。

  当然,就民宅商用的具体问题,在现实中表现的可能会比较复杂。开在住宅的企业一般是处在创业期的中小企业,他们之所以选择住宅,根本原因就是成本低。而企业开在民宅里,扰民就成为一个难以绕过的问题。如餐饮、歌舞娱乐、生产加工和制造等企业开在民宅肯定会影响到居民生活。禁止这些企业开在民宅是完全必要的。除此之外的企业,扰民的影响还不会太大。而扰民问题,其实只要经营者加以注意就可以避免。

  在笔者看来,相关部门切实强化管理监督最为关键。现实中,餐饮、歌舞娱乐开在民宅中的现象并不少见,造成企业与住户矛盾不断。这说明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对民宅商用造成的问题没有更多的办法。另一方面,管理监督手段滞后,相关部门工作还不是很得力,也是重要原因。

  回到民宅商用的话题上来,有关规定已经非常明确。用一刀切的模式进行全面禁止的做法已经作废。那么,就需要从维护业主、企业权利和利益的角度出发,根据新情况,制定新措施,加强管理和监督,这应该是使相关规定真正能够发挥作用的关键所在。

※ ※ ※ 民宅商用新规 ※ ※ ※

    民宅商用新规 各方反映不一

   
近日,北京市工商局对民宅商用出了具体登记注册规定,规定从即日起开始实施。面对新规定,市民是什么反应呢,来看报道。新规定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证明文件”。也就是说,要想开成买卖,就必须要争得邻居业主和居民委的同意。这等于把许可权利里下放给了居委会和业主……(全文

    "民宅商用"规则待细化

   
据《佛山日报》12月27日报道,佛山市将进一步加强经营场所管理,民宅商用需征得社区同意,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和出具相关证明,民宅商用将不能办理工商登记。这一政策确实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是否禁止“民宅商用”的争论……(全文

    北京“民宅禁商”令未破

    “民宅禁商”,看起来简简单单的四个字,其背后却有着纷繁复杂的故事,并牵扯着多方利益之争。近两年来,北京遍地开花的旧楼底商很多都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尚属“黑户”;房地产开发商面对“住宅禁商”也是无可奈何!近日有关媒体报道,由于北京“民宅禁商”规定与《物权法》产生冲突,有关部门已经删除“民宅禁商”规定一事,似乎让人们看见了希望……(全文

 ※ ※ 民宅商用  ※ ※ 

    民宅开公司或改为其他商用 须得邻居同意(图)

   
近年来,很多餐饮、娱乐等企业把注册地设在住宅楼内。有的临街一楼住户利用自己的优势位置,把住房改为商用,搞“马路经济”、“围墙经济”。由于缺少相关法规约束,居民虽不堪其扰,但却无可奈何……(全文

    聚焦物权法审议:民宅商用今后将受更大约束

   
首先关注《(物权法)草案》。尽管北京等一些城市已经规定,不得在住宅区内开公司,但是,在很多地方近年来,不少餐饮、娱乐场所纷纷进驻住宅小区,噪音很是扰民。不过,根据新的《物权法(草案)》规定,这样的行为今后将受到更大的约束……(全文

    民宅商用须邻居同意 此类住宅不能从事餐饮服务

   
今后在住宅楼内开公司,不必再到房管部门变更房屋用途,而只须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并由居委会或业委会出具相关证明。但是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活动仍被严禁……(全文

※ ※ ※ 民宅商用与法律 ※ ※ ※

    国外民宅商用“开禁有道”

   
于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权法》同时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为了不抵触物权法,北京市年内将出台的《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也将删除有关禁止民宅商用的规定。民宅商用问题成了近期的热点……(全文

   强进民宅须规定严格法律程序

   
10月25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草案中有关“强行进入住宅”的条款成为与会人员讨论的热点。许多与会人员表示,行政执法机关进入民宅,必须规定严格的法律程序。审议中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中列举了行政强制措施的6种方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强行进入住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全文

    保障公民物权 强进民宅理当严格法律程序

   
10月25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草案中有关“强行进入住宅”的条款成为与会人员讨论的热点。许多与会人员表示,行政执法机关进入民宅,必须规定严格的法律程序……(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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