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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宅商用须邻居同意 此类住宅不能从事餐饮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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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来源:新京报 时间:2007-12-27 9:24:10 点击[0] 评论[] [发表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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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在住宅楼内开公司,不必再到房管部门变更房屋用途,而只须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并由居委会或业委会出具相关证明。但是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活动仍被严禁。
昨日(12月26日),北京市工商局针对住宅楼和未取得合法房产证明的房屋经商,出台了登记注册的新规,并从即日起实施。
调整原因 重在强调居民自治
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处处长贺庆财介绍,此次对住宅经商的调整主要是基于《物权法》的规定,重在强调居民自治的理念和原则,主要由民事关系来调解。
至于规定中提到的“有关利害关系的业主”具体指哪些人,贺庆财表示,新规中并无规定,一般来说,是指影响到生活居住权的业主,这个范围由居委会或业委会来确定。
“居委会和业委会是居民自治组织,由他们通过调查、走访相关利害关系的业主后,决定是否允许住宅内开公司更合适,更贴近民情。”贺庆财表示,如果发现居委会、业委会未征得业主同意,不严格履责而导致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工商在查实后将撤销企业登记。
《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调整新规 待拆房屋也可注册
此次新规中,还对使用临时住所登记注册的问题做出了规定。
为有效解决无证照经营问题,规定对在未取得合法有效产权证明的房屋内经商的,由区县政府批准,授权当地乡、镇政府、其他部门、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出具《临时住所使用证明》,工商将在临时证明的有效期内核发营业执照,其有效期不超过1年。
据介绍,《临时住所使用证明》适用于已被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等5类情况。
市工商局特别强调,“《临时住所使用证明》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证明和房屋、土地拆迁补偿的依据”。届时,临时住所使用人和产权人要书面签署承诺书,承诺“遇有拆迁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并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经营迁出”。
民宅商用须交几个文件
●一是住所使用证明;
●二是由申请人签署作为承诺的《住所登记表》,承诺内容包括: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遇有拆迁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
●三是由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文件。
民宅禁止从事哪些经营
住宅楼及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都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临时住所使用证明”适用几类
●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批准的建筑物;
●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 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
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
民宅商用时间表
●去年6月19日 工商局叫停住宅内开办公司,规定凡是房屋用途为“住宅”,均不予注册,除非到房管部门申请房屋用途变更,才可办照;
●今年3月16日 《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今年4月10日 市工商局表态,《物权法》的规定与“民宅禁商”并不矛盾;
●今年12月10日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正式出台,“民宅禁商”条款被删除;
●今年12月26日 工商局发布新规,今后在住宅内开公司,只须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并由居委会或业委会出具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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