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行[2006]162号
关于印发《关于二○○六年度国有用地中
生产、办公、仓储、公用事业(含社会事业)
等房屋拆迁补偿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二○○六年度国有用地中生产、办公、仓储、公用事业(含社会事业)等房屋拆迁补偿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房地产管理局
芜湖市国土资源局
芜湖市物价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二○○六年度国有用地中生产、办公、仓储、
公用事业(含社会事业)等房屋拆迁补偿的补充规定
《芜湖市二○○六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房拆〔2006〕36号)颁布施行后,由于国有划拨用地中生产、办公、仓储、公用事业(含社会事业)等房屋用地区位类别、区域范围划分与住宅、商业用地区位类别、区域范围划分不一致,同时由于不同性质、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的差异较大,造成实际拆迁补偿安置中,价值与价格相偏离,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公正的原则。现经研究,对国有用地中生产、办公、仓储、公用事业(含社会事业)等房屋拆迁实行“房屋补偿价格加土地补偿价格”的补偿方式,具体操作规定如下:
一、划拨用地:
1、国有划拨用地中生产、办公、仓储、公用事业(含社会事业)等房屋拆迁补偿的“土地区位价格”自即日起适用《国有划拨用地中生产、办公、仓储、公用事业(含社会事业)等房屋拆迁补偿土地区位价格》(见附表);国有划拨用地中生产、办公、仓储、公用事业(含社会事业)等房屋拆迁补偿的房屋“重置价格”和各类附属设施补偿以及其它类型房屋拆迁补偿等相关内容仍按《芜湖市二○○六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房拆〔2006〕36号)文件执行。
2、国有划拨用地中生产、办公、仓储、公用事业(含社会事业)等房屋拆迁补偿金额=重置价格×(成新系数+综合系数)×被拆迁建筑面积+土地区位价格×土地使用权面积。
3、“国有划拨用地中生产、办公、仓储、公用事业(含社会事业)等房屋”是指根据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或国家、省、市拆迁法规政策确定是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造的生产、办公、仓储、公用事业(含社会事业)性质的非住宅房屋。
二、出让用地:
国有出让土地上的生产、办公、仓储、公用事业(含社会事业)等房屋拆迁时,由国土资源部门先行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予以补偿,即:按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且已交纳的出让金,扣除已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折算的土地出让金,然后再按本规定第一条执行。被拆迁单位应交未交的土地出让金需按实际使用年限予以补交后,才能按本规定第一条执行。
三、改制单位的原有生产、办公、仓储、公用事业(含社会事业)等房屋拆迁补偿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改制出让成本予以核定。
四、拆迁当事人根据本规定,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依据国家、省、市房屋拆迁估价等政策规定通过市场评估,以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发布之前且本年度内已纳入拆迁范围,但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表:《国有划拨用地中生产、办公、仓储、公用事业(含社会事业)等房屋拆迁补偿土地区位价格》

注:①区位类别、区域范围、土地区位价格来源于市国土局2005年《土地定级级别范围》。 ②区域范围中四至沿路均外推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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