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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15 23:16: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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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说两句()条 |
第一条 为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实施房屋拆迁,需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芜湖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房屋拆迁管理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拆迁人开设专户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专户后,共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明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审批程序,违反协议的责任等。
第五条 拆迁人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监管协议的约定,接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监管协议的约定,接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负责出具相应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并审核支付,同时定期报送各拆迁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情况月度报表。
第七条 申请拆迁许可的单位在申办拆迁许可证时,应根据前期摸底资料和市政府定期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综合测算预算资金,填写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表》,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交送金融机构备案。
拆迁补偿安置预算资金包括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款、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公共设施或各种管线迁移费等。
第八条 申请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将拆迁补偿安置预算资金的100%存入金融机构,实行专户管理。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可折款从预算资金中扣除。
第九条 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由拆迁人作为办理拆迁许可证的要件,一并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第十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支付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被拆迁人凭拆迁人开出的支付凭证、合法的身份证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到金融机构办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手续;
(二)拆迁人以监管资金用于购置安置房或投入安置房建设的,应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到金融机构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三)金融机构应对上述二款中,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出示的各种证明材料进行校对审核,若无异议,及时足额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一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定期根据拆迁人提供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表和金融机构提供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情况月度报表以及拆迁实际形象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拆迁人预算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实际支付时,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成拆迁人限期补足。
第十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全部结束后,拆迁人帐户尚有余额的,拆迁人凭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退款通知单》,到金融机构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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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轩 |
| 来源:房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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