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芜政办[2006]45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
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于2006年11月10日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市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与上市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以需定产、政府定价”的原则,严格执行《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大拆迁安置房管理力度,加快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步伐,建立健全拆迁安置房的销售和上市交易等相关配套制度,确保拆迁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如期竣工交付,及时解决市重点工程、市区储备地块涉及拆迁安置的被拆迁人住房问题,有效调控和引导房地产市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组织实施
(一)成立市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为有效发挥政府各部门联动作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成立市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与市房地产宏观调控领导小组合署办公,负责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计划、地块选址、建造等重大问题和事项的审议、决策以及拆迁安置方案、招标挂牌方案的审查。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管理办公室,作为落实领导小组决策、具体开展拆迁安置房管理的执行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市房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由各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
(二)扩大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实施单位。按照《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是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实施单位。同时,为充分调动各区的积极性,加快建设速度,扩大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实施单位,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组织实施拆迁安置房建设。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建的拆迁安置房的销售和调配按原来计划执行。各区所实施建设的拆迁安置房,负责安置所辖区内被拆迁人,首先满足辖区内市级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及政府土地收储的拆迁需要,5%左右用于充实廉租安置房房源。具体安置计划由各区在拆迁安置房项目报建时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三、实施办法
(一)关于拆迁安置房管理的工作思路和目标。拆迁安置房管理,必须遵从“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标准、统一优惠政策、统一定价、统一安置和上市政策”的“五个统一”的工作思路,坚持拆迁安置房建设与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规模相适应、与房地产宏观调控措施相适应的原则,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拆迁安置房年度建设规模总体控制在年度住房拆迁总量的60%以内,基本满足低收入被拆迁人住房需要。
(二)关于拆迁安置房的地块选址和土地供给。各拆迁安置房建设实施单位根据市重点工程和土地储备等计划,按照《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提前1个月提出拆迁安置房建设计划报“综合管理办公室”汇总,由领导小组统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批准执行。市规划局依据拆迁安置房建设总量计划负责落实地块选址。选址时应充分考虑当前拆迁安置房建设的紧迫性,尽量选择原有居住密度小的地块供应。市国土局在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优先安排。
各区建设的拆迁安置房用地按有偿使用原则供给,土地出让金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实行按比例分成的通知》(芜政秘〔2006〕74号)精神,执行“3∶7”分成比例,各项规费、税收不予减免。各区以“竞地价、限房价、全部回购”的运作方式招标确定开发或建设单位,地块拆迁工作由各区负责。
建设项目的拆迁安置方案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前由各区报领导小组审查。
(三)关于拆迁安置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拆迁安置房应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标准。在套型面积上按照《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设计,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出90平方米。廉租房以单套建筑面积30-45平方米为主,并分幢或分单元建设。拆迁安置小区要符合设计规范,进行配套建设,在社区、绿化、物业、公建配套等方面满足基本需求,体现拆迁安置房的保障性质。小区配套的经营性用房的权属在安置房建设招标、挂牌公告中约定。廉租房纳入市直管公房,由市房管局统一管理。
(四)关于拆迁安置房的价格核定。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的拆迁安置房成本价由市物价局根据《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规定核定;所有拆迁安置房的销售价格由“综合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销售价格与成本价之间的增值部分统一用于市区廉租房建设。
(五)关于拆迁安置房的安置政策。各区人民政府、拆迁人必须统一执行市有关拆迁安置政策。对拆迁中“双困户”家庭没有经济能力购买拆迁安置房,符合“廉租住房”政策的,按照《芜湖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办理;不符合“廉租住房”政策,经审核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承租方式取得超面积部分的使用权。关于拆迁安置房租赁的具体办法由市房管局另行制定。被拆迁人对拆迁安置房中的超面积部分实行承租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协议书中明确,并将该部分产权委托市房管局纳入直管公房统一管理。办理产权登记时,由被拆迁人和拆迁人按照各自所有的拆迁安置房面积比例办理共有权登记。
(六)关于拆迁安置房的登记发证。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时必须注记拆迁安置房优惠价格购买面积、优惠单价以及“拆迁安置房”字样。
(七)关于拆迁安置房的上市交易。拆迁安置房必须在使用1年后(以产权登记时间为准)方能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产权人必须先行缴纳《房地产权证》中注记的需要补交的费用(即优惠总金额)。需要补交的优惠总金额=享受拆迁安置房优惠价格购买面积×优惠单价×(1+产权登记时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安置房持有年限)。 对拆迁安置房中的实行部分承租的被拆迁人需补足交纳承租部分产权的资金后,方可按上述规定办理上市交易手续。
按照人均面积15平方米补足面积的“双困户”购买的拆迁安置房不允许上市交易。确需上市的,需经市房管局批准并按原价回购,且转让后不再享受国家有关住房保障政策。 被拆迁人以当年市场价购买的面积部分上市时,不需补交以上述公式计算的优惠总金额。
四、保障措施与相关政策
(一)统一认识,加强服务,提高效能。拆迁安置房关系到城市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体的切身利益,必须严格管理、保障供给、公平公正。领导小组要加强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主动服务,服从协调,对部门审批项目要集中办理,实行联合审批制,落实专人负责,提高工作效率。
(二)加大督查和监管力度。领导小组建立例会制度,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各部门相互进行情况通报,及时处理、协调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加大对以往建造的拆迁安置房的使用和流向的清理和监督力度,建立和完善报表制度,规范拆迁安置房安置过程中的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和使用制度,实行信息化管理。
(三)严格考核责任。各区人民政府、拆迁人、市拆迁管理部门必须统一执行市政府安置政策,认真核实拆迁安置房的购买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销售拆迁安置房。市政府将拆迁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列入对各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的年终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不严格按照《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和本意见执行、落实不力的政府部门和各区政府,要按照我市有关目标责任考核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并取消该区自建安置房资格。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意见实施以前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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