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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12-28 15:4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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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说两句()条 |
据《佛山日报》12月27日报道,佛山市将进一步加强经营场所管理,民宅商用需征得社区同意,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和出具相关证明,民宅商用将不能办理工商登记。这一政策确实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是否禁止“民宅商用”的争论。
之前,北京市曾经出台禁止“民宅商用”的规定,但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因为与《物权法》的规定相冲突而废止。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虽然对自己的房屋享有所有权,但同时对住宅的处分权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物权法〉》的规定更加符合实际。对于扰民问题严重的餐饮、歌舞娱乐、生产加工和制造企业禁止是完全必要的,但除此之外的企业,比如说一些会计师事务所、IT企业或律师行,一般只需要几张桌、几台电脑就能满足需要了,虽然也会一定程度的扰民,但一般来说影响还不会太大,这种小企业应该得到政府的支持。现在国家工商总局出面将这《物权法》的这一规定进一步落实,但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值得人们探讨,比如究竟什么是利害关系业主?如何征求全体业主同意?什么类型的商业用途可以进入民宅?业主权利受到侵害如何维护?这些问题都有待管理部门在实践中细化为明确的规则。 |
| 责任编辑:木子 |
| 来源:南方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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